《成都市市级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文本
信息来源:绿色技术平台
发布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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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因其轻资产、融资额度小、缺乏信用记录等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种子期企业生存发展的桎梏。2014年10月16日,在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金融专题工作会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公开发布了《成都市市级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设立成都市市级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旨在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放大作用,拓宽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规范和加强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操作规程和各方职责,特制订该解读文本。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
成都市市级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一是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拨款,二是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入。
(二)资金用途
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一是用于引导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机构、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撬动和放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二是用于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后发生的贷款损失。
(三)运作方式
1、合作模式
(1)联合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合作模式。引导担保机构按不低于1:1的比例共同在合作的银行存入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信用保障资金的1:5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
(2)联合区(市)县政府、社会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引导区(市)县、投资机构按相同比例共同在合作的银行存入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的1:5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
(3)直接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在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的1:5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
2、申请流程
申请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资金池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企业,须向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备案后转交合作的金融机构。
银行对转交的拟贷款项目企业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3、逾期贷款的代偿
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银行应及时通知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于贷款的企业所发生的逾期贷款,按以下方式代偿或预补偿:
(1)与担保机构合作的,由担保机构代偿,同时担保机构按照贷款协议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2)与区市县、投资机构合作的,由风险补偿资金按不高于60%的比例预补偿,同时,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协议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
(3)直接与银行合作的,由风险补偿资金按不高于60%的比例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同时,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协议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
贷款银行申请逾期贷款预补偿时,需提交贷款逾期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给予贷款银行预补偿后,应在每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4、贷款损失补偿
(1)补偿申请
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贷款银行需向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局务会批准实施,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贷款损失补偿的审核意见报告;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
(2)补偿细则
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最终贷款损失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银行按双方或多方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其中,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补偿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
(一)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比例不超过40%。
(二)与区(市)县政府、投资机构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60%,由各出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三)与银行直接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60%。
对已经预补偿的逾期贷款,经银行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再按上述比例补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对因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资金分担补偿范围。
三、监督管理
(一)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金融机构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二)发生了代偿、补偿或者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项目贷款的企业,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
(三)对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科技投融资与财务处处长
联系电话:61881727
链接:http://gk.chengdu.gov.cn/enterprise/inInfoDetail.action?id=912939&tn=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