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 绿色技术交易规则(暂行)
信息来源:绿色技术平台 发布时间:2018-12-19 阅读数:4262 分享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技术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绿色技术交易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技术”是指能减少污染、降低能耗和改善生态的各类技术。
第三条 从事绿色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绿色技术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 转让的绿色技术,权属应当明晰、无争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交易方式包括电子竞价和协议转让。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绿色技术交易按挂牌申请-信息披露-组织交易-出具凭证-签订合同-成交公示-交易清算等相关步骤进行。
第八条 交易各方应对填报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转让方需向环交所提交《绿色技术转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附件,环交所审核通过后对该转让项目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绿色技术转让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对绿色技术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向环交所提交《绿色技术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环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绿色技术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经环交所确认后才能取得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 公告发布后,转让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需向环交所出具签章的书面变更文件,由环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四条 在规定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第十五条 环交所在下列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一)环交所LED交易显示屏、网站;
(二)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三)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
(四)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登记期截止后,环交所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发放电子竞价账号,意向受让方凭账号登陆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并按《资产网络交易竞买人操作指南》参与网络竞价。
第十七条 网络竞价成交后,环交所依据网络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绿色技术转让合同》。
第十八条 环交所在环交所LED交易显示屏、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
第十九条 绿色技术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交易各方应通过环交所指定账户进行统一结算。
第二十条 受让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环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各方应按照环交所的收费标准,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凭借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交易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第三章 禁止、暂停和终止交易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交易项目如出现被提起无效、仲裁或诉讼等纠纷,交易相关方应向环交所披露上述信息,并暂停交易。如交易相关方故意隐瞒上述情形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绿色技术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其绿色技术交易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绿色技术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绿色技术交易行为暂停,暂停原因消除后,可恢复绿色技术交易。
(一)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情形;
(二)公示公开期间转让的绿色技术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三)交易双方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四)因不可抗力应当暂停绿色技术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绿色技术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绿色技术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情形;
(二)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通知终止交易的;
(三)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绿色技术交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需要暂停、终止或恢复绿色技术交易的,应向环交所出具书面意见。环交所在作出暂停、终止或恢复绿色技术交易的决定后,应及时发布公告。
第四章 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可在环交所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绿色技术交易。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绿色技术交易,环交所提供政策咨询、交易指导、文件制作、协助过户、资金结算、主持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等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绿色技术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则的,环交所可以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受让方违约,交易视作无效:
(一)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绿色技术转让合同》的;
(二)未按《绿色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全部绿色技术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三)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第三十三条 环交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环交所依据本规则对交易各方提交的交易文件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绿色技术交易活动中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三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绿色技术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环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