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跨省转移在走钢丝吗?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信息来源:危废网讯
发布时间:2019-01-07
阅读数:1572
分享至:
“脱白”和“有色烟羽”成了近两年大气跨省转移对于多数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是“在走钢丝”,很难化解其中的交通运输风险,因此需要从实际出发减少企业的跨省转移需求。
1月初是全年跨省转移的办理高峰期,诸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都会在这段时间提前办理全年的跨省转移。为何这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存在哪些问题?目前,浙江省将跨省转移审批工作开创性地下放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那么,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如何更好地办理这项业务?结合日常办理情况,笔者有一些思考。
企业为何要跨省转移?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发函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但是企业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仍然需要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转移。省内转移似乎已经敞开大门,企业为何仍然要费时费力地办理跨省转移呢?
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省内没有相应经营单位或处理能力不足。部分企业因为生产产品比较小众等原因,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特别、数量较少,在省内尚未建设有效综合利用的经营单位,故选择跨省转移。另一部分原因是相应的经营单位处理能力不足,无法及时接收,甚至不肯接收,以至于企业的危险废物仓库满仓爆仓,必须去省外寻求出路。
二是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部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原本可以在不用办理跨省转移手续的情况下省内消化,但因为与对方经营单位沟通后,对方单位解释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只接受本辖区内的危废,故无法转移,只能外运。
三是价格等市场因素驱动。一些小型企业为了降低处置成本,一些收集经营单位为了赚取处置差价,选择省外有价格优势的相应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办理跨省转移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在办理手续期间,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手续复杂,时间跨度长。根据浙江省“八统一”文件要求,办理跨省移出业务,需要先审查完善资料,在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后,方能出具向对方省征询意见的商经函和网上公示;发函至对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后,需要等对方省的回复函;收到回复函后,还需通知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传相关资料,方可出具同意审批意见;还要包括各环节的快递寄送时间。办理跨省移入业务,在收到对方省征询意见函后,需要企业先提交转移计划(转移计划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后,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并复函。
二是不同省份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要求大相径庭,生态环境部门与企业信息渠道不畅通。不同省份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因为工作交集和沟通较少,在跨省转移事项上不同省份之间跨省转移办理方式和审批要求大相径庭,造成企业在不同省办理需要的资料和手续不同。部分企业碍于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或者没有生态环保人员的联系方式,即使存在疑问也不会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系。
三是来往信函较多容易丢失。有时会出现寄错地址或者寄错单位的情况,加上没有跟踪快递信息,很多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在苦苦等待中失去了当年度转移的机会。为此,负责寄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登记快递单号,并跟踪快递信息,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快递的丢失。
四是贮存、运输、处理的过程存在环境风险。办理跨省转移周期时间长,以至于企业面临涨库的风险,通常也存在利用、处置风险。但对于跨省转移来说,最大的风险应当是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很多地市都要求企业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包括运输路线,并且需要将途经的设区市都在申请表和运输路线说明中列明。
笔者以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来讲,通常实际行车路线不等于预想的行车路线,会遇到天气、路况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生态环境部门通常只能通过转移计划进行函告,可是转移计划中无法知晓转移的具体时间和车辆信息。而且长途行驶通常是走高速,即使路过预定的途经地市,也不是生态环境部门能够管辖的范围。因此,即使按照要求函告途经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仍然无法避免跨省转移中的交通运输风险。
如何有效降低跨省转移风险?
结合日常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降低跨省转移风险。
首先,统一规范审批手续,简化办理流程。目前国家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已正常运行,里面已经设置了跨省转移计划模块。建议将全国的跨省转移具体审批事项都转移至统一的平台操作,将各省市之间的征询意见函与回复函,统一至全国系统。或者,统一和规范全国的审批办理流程,允许收发电子函等方式代替纸质函件,减少中间的快递环节。
在上述方法暂时无法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生态环境部门自身出发,加快办理速度。比如,绍兴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缩短内部审核审批时间,跨省移出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从“八统一”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推动提升对方省的回函效率,在发函后通知对方省和本市企业,这样企业也会让对方处置单位与对方省生态环境厅对接,目前各省的回函速率明显提高;收到复函后中心立即通知企业完成网上手续,如果存在困难,中心会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上传资料等流程。
其次,生态环境部门提升服务意识,实现由简单监管向服务企业转变。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不单单是监管企业,同时需要服务企业,引导企业相关手续更加规范,环境管理更加到位。因此办理跨省转移业务时,同样需要用心为企业办事,帮助企业共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从实际出发降低企业跨省转移需求。跨省转移对于多数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是“在刀尖上行走”,很难化解其中的交通运输风险,因此需要从实际出发减少企业的跨省转移需求。比如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增强省内、市内相应的利用处置能力,通过打通市场的方式缩小地区价格差异,真正实现浙江省在《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到2020年,危险废物不出市、固体废物不出县”目标。治理领域的两个“热词”,很多人以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
有的文章将地方出台的“有色烟羽”政策单纯解读为“脱白”,还有的专家在论述脱白意义时,通篇在讲“有色烟羽”问题,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概念上的混淆。
事实上,“脱白”与“有色烟羽治理”不是一回事。
先给大家解释这两个词:脱白和有色烟羽都是怎么回事?
“脱白”是什么?
所谓脱白,指烟气脱白,顾名思义,就是消除工业排放的白色烟气。
我们所见到的白色烟气,一种是因为烟气中含尘量较高,达不不到排放标准造成“浓烟滚滚”;另一种是虽排放达标,但由于冬季环境温度低于烟气温度露点而出现白烟现象。
烟气脱白到底脱什么?
对烟气脱白的认识,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比较彻底去除烟气中有害成分,包括减少氮氧化物、硫化物、各种烟尘颗粒物、气溶胶、超细结晶盐颗粒物的排放;其次才是减少白烟的视觉观感。白烟没了、但烟气中的有害成分总量没有根本控制,很明显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的做法。
烟气脱白治理要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经济,考虑投资运营成本;
二是务实,走实用的技术路线。
两种技术框架设计的思路:
一是对白烟污染不太严重,但观感、及实际污染物距离排放标准有差距,稍加改造就能达标的情况,大幅度降低脱硫吸收塔出口烟气含湿量,轻松满足达标排放要求,适用在中等规模以上的燃煤锅炉等项目;
二是对白烟污染严重,观感、及实际污染物距离排放标准有巨大差距,在不增加辅助热源前提下,采用“成熟技术”协同治理的技术路线,在比较经济的投资、运行费用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白烟排放”。
“有色烟羽”是什么?
官方定义是这么说的:烟气在烟囱口排入大气的过程中因温度降低,烟气中部分汽态水和污染物会发生凝结,在烟囱口形成雾状水汽,雾状水汽会因天空背景色和天空光照、观察角度等原因发生颜色的细微变化,形成“有色烟羽”,通常为白色、灰白色或蓝色等颜色。
定义所述的凝结过程包括两类物质:汽态水、污染物。在污染物凝结这个层面上,治理“有色烟羽”属于进一步脱除污染物。
治理有色烟羽并不是在烟气流程的最末端去控制,事实上它涉及整个烟气处理系统(脱硫、脱硝、除尘等)的全过程控制。
举例白色烟羽治理为例子:
产生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系统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该工艺可使烟气温度降低至45—55℃,这些低温饱和湿烟气直接经烟囱进入大气环境,遇冷凝结成微小液滴,从而产生“白色烟羽”。
治理措施:将脱硫后的 45-55℃烟气加温到 70-80℃,可以消除白色烟羽。加热温度,与环境温度、环境湿度、脱硫出口湿烟气温度有关。
50℃的湿烟气、在 10℃的环境下、加热到 71.4℃;
50℃的湿烟气、在 5℃的环境下、加热到 86.2℃;
45℃的湿烟气、在 10℃的环境下、加热到 57.9℃;
55℃的湿烟气、在 10℃的环境下、加热到 87.9℃。
可见,在环境温度相同情况下,低温湿烟气只需要加热到较低的温度,就能消除白色烟羽。
按照这个规律,可以采用“先冷凝再加热”的方法:即用凝结水先对脱硫后的湿烟气降温、再用管式气时,回收了大量凝结水,由于冷凝后的湿烟气需要加热的温度降低,减少了能耗(水析出后湿烟气的定压比热降低)。
采用湿法脱硫工艺的燃煤机组烟囱出口容易形成“白色烟羽”,直接加热法虽然能够消除“白色烟羽”,但会增加机组的运营能耗。采用“先冷凝再加热的工艺”,是治理白色烟羽的有效节能措施。